学生在校园内需要被负责,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不得有违反法律条例行为,教师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章 学 校
【安全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乱收费】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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